重庆藤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藤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茂业物流有限公司、某某等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民特424号
申请人:***,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清,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藤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87号2幢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1606432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清,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茂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水港功能区综合服务大楼A栋11层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2668568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重庆市小金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寸滩保税港区水港综合服务大楼1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3083939X。
法定代表人:周容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周容琛,女,1994年5月4日出生,白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7481580L。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藤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茂业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市小金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容琛、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申请人***、重庆藤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藤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藤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重庆藤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生龙审判员赵志强
审判员 刘   娟   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钟   梦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