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辖终18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藤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87号2幢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1606432Q。
法定代表人:夏俪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经常居住地重庆市江北区。
上诉人重庆藤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5民初192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藤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就涉案合同约定管辖条款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注意,应为无效,本案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各方当事人在案涉《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由甲方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解决”,甲方即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案涉合同并非格式合同,且因管辖协议作为争议解决机制与合同其他内容相比具有独立性,不存在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法定无效的情形,因此,上诉人认为协议管辖无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上述协议条款中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依据协议管辖,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潘晶晶
书 记 员 张 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