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执19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海尔路****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1606432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北劳人仲案字(2020)第3426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0000元及相关费用。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其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各类账户存款1942元,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渝A8XX**的车辆一部,但是,该车辆未被实际控制,无法对其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另外,本院还依法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但是,本案案款仍未能兑现,未兑现金额为8058元及相关费用。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李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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