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5执262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87号2幢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1606432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江劳人仲案字(2019)第83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仲裁裁决书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3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兑现0元。除此,本院穷尽执行举措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全额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4050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26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槟槟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