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3民初850号
原告:**,住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市政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第三人:敦化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指挥部
地址:敦化市财政宾馆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指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宪举,总工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长春市市政工程处、第三人敦化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2元,减半收取164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