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五洲园林工程公司与重庆龙传琦公司重庆新绿水电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5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五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跳石镇梁岗村10社、1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008985XA。
法定代表人:代光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田、朱元嘉,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南山东路南山桥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09481358D。
法定代表人:牟维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禄,男,汉族,1995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审被告:重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跳石镇梁岗村10社、1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17373443。
法定代表人:代光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田、朱元嘉,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五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绿水电),原审被告重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五洲公司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3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0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五洲公司和原审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田、朱元嘉,被上诉人新绿水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陈世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五洲公司上诉称,重庆市勘测院于2019年8月做出的《五洲园1、2、3号楼建筑面积测量报告》中所使用的技术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已于2014年7月1日废止,因此《五洲园1、2、3号楼建筑面积测量报告》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本院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69号公告写明: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因此,重庆市勘测院于2019年8月做出的《五洲园1、2、3号楼建筑面积测量报告》中所使用的技术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确已废止,重庆市勘测院依据该技术标准所作出的《五洲园1、2、3号楼建筑面积测量报告》不能作为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诉争工程面积的依据,一审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应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本院决定将本案发回巴南区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3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五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恋砚
审判员  于 利
审判员  张泽兵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