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3898号
原告:重庆五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梁岗村10社、1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008985XA。
法定代表人:代光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波,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597号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99926201C。
负责人:黄文清,该公司经理。
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大桥路7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5355974H。
法定代表人:陶明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五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五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五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已向原告付清全部货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五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6.40元,减半收取计1203.20元,由原告重庆五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志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阙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