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12094号
原告:重庆五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梁岗村10社、1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008985XA。
法定代表人:代光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波,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陈电路97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3949445U。
法定代表人:段全,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五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五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五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五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70元,由原告重庆五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