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财保498号之一
申请人:重庆贵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渝都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申请人重庆贵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渝都园林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渝0108执保1644号执行裁定书并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重庆渝都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1289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重庆贵信建材有限公司以该案与被申请人重庆渝都园林有限公司、***在庭外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重庆贵信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渝都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1289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东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乔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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