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204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今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准噶尔路230号新天地商业街3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常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2)新0204诉前调确12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今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06,840元。
经审查,(2022)新0204诉前调确129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内容为“一、当事人克拉玛依市今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派出所抗震加固工程项目中未支付的106,840元工程款抵偿当事人***106,840元质保金,此款于2022年5月18日前付清。二、当事人***收到质保金后与当事人克拉玛依市今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再无因该工程方面的纠纷。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并无给付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因此,本案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飞
审判员 王 立 博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吐鲁甫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瑞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