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203执9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今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准噶尔路230号新天地商业街3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常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今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112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今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合同款230000元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申请保全(案号为(2021)新0203执保901号)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今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的未结款230000元,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执中称该款项于2020年12月25日退回国库。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向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单位回复需审核后,协助法院配合提取。
本院认为,本案案件属于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9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
审判员 解 长林
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