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03民初1349号
申请人:***,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被申请人:***,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今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准噶尔路**新天地商业街**楼**。
法定代表人:常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吉祥路**商铺/div>
法定代表人:程克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今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今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88,158.1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申请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今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88,158.1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