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某某依市金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04民初329号
原告:******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依市金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依广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依市金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依广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原告******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计 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