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423执保336号
泾阳县信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信邦路桥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金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泾阳县信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信邦路桥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金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3)陕0423财保1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91851.3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191851.31元的财物。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423财保10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已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