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1执恢1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执行人:陕西西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学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西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承民终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人民币64.203768万元。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职权开展如下执行工作:1.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退回,于2021年4月20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2年。3.本院3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过网络查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开户3个,存款余额为0元,无资金往来信息。4.通过财产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车辆、无收益类保险、有工商登记信息,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5.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过传统查控进行调查,向承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向承德热河农商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被执行人无股息分红。向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德县管理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向承德银行承德县支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产品。经调查被执行人公司早已搬迁,地址不详。6.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64.203768万元,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权数额64.203768万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公司地址不详,营业执照被吊销,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后,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依职权开展了网络财产查控及传统财产查控等执行工作,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承民终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宝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