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鑫琦实业集团、某某、某某、陕西西部建设工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鑫琦实业集团、秦云举、秦国民、陕西西部建设工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2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邹民初字第1862号
原告***,女,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
委托代理人***,邹城峄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鑫琦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邹城宋氏鑫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秦云举,男,汉族,54岁,农民,住兖州市。
第三人***,男,汉族,1955年6月3日出生,农民,住兖州市。
委托代理人***,邹城古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陕西西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彦真诉被告被告山东鑫琦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秦云举、秦国民、陕西西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753元,由原告负担877元,退876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