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福财,男,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告***,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告陕西西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凉城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陕西西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福财诉被告***、被告***、被告陕西西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被告陕西西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钱福财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为10,0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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