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陕西西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陕西西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0)虹民二(商)初字第1331号

原告钱福财,男,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告***,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告陕西西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凉城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陕西西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福财诉被告***、被告***、被告陕西西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被告陕西西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钱福财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为10,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从霞玲
 人民陪审员唐尚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陆一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