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2928号
原告: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崇兴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3369902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南北大道北段3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7JYM4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统一社会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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