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执863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崇兴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336990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关于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06月01日执行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债权;
二、本院分别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网络银行、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进行依法限制;
四、执行中,本院执行人员分别前往判决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居住地或住所地查找,经过向周围居住人员走访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亦尚未发现可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处置。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03执86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江才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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