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灿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438号   原告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崇兴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33699025。 法定代表人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苹,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桃源社区高发西路20号方大广场2号楼1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44408U。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97146.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现原告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