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灿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14357号   原告: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苹,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8元,减半收取2879元,由原告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小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