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7执保1744号
申请人: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崇兴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3369902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审理申请人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 700.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 700.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注]: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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