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灿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3财保75号 申请人: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崇兴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33699025 被申请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新华路27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208153735T。 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的电子保单。 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予以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采取在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