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03民初981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成
书记员 吴济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