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渝0116执600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6民初6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109999.8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指定被执行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四查,经查询总对总银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经查询总对总查控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被执行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经查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被执行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屋较多,其可供执行财产均有查封,本案暂不能处置。因被执行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彪限制高消费。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标的款109999.85元及利息。
本院(2019)渝0116执60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及原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宪伟 审 判 员 钟 渝 审 判 员 王化雨
法官助理 钟 用 书 记 员 漆琳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