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执保328号
申请人: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住自贡市贡井区工业集中区南环路**。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4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2020年9月3日,本院作出(2020)川0302民初18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自贡市沿滩区××社区××组××栋××号(产权证号:2××5)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贡井区××路××号(产权证号:自房权证2013字第0××1号,建筑面积××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
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辛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宇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川0302执保328号之一
自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与***财产保全一案,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302民初183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自贡市沿滩区××社区××组××栋××号(产权证号:2××5,建筑面积74.81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贡井区工业集中区南环路39号(产权证号:自房权证2013字第0××1号,建筑面积13728.48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
附:(2020)川0302执保328号执行裁定书1份;
(2020)川0302民初1831号(生效法律文书)1份。
二O二O年九月十日
本院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西林街165号
联系人:李辛玉联系电话:0813-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