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执保3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住自贡市贡井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20年9月10日作出了(2020)川0302执保3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对被申请人***、申请人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现申请人提出解保申请,2020年11月2日,本院出具(2020)川0302民初18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贡井区××路××号(产权证号:自房权证2013字第0××1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郭 宇
书 记 员 王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