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3执保121号
申请人: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贡井工业集中区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罗定亮。
被申请人:***,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大湾镇两岔湖村****。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20)川0303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渝BZP6**车辆一辆。
二、查封的期限为二年。
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