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民初1831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贡井工业集中区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罗定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龙,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刚,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33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30日,原告财务人员在转账支付款项时,因操作失误,误转335000元到被告卡号为62×××57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未果,故提出前述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应诉后提交了四川格润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付款说明》《证明》各一份,证实了***原系四川格润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收取原告335000元系代表四川格润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收取,其行为系职务行为,相关收款责任应由四川格润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责。原告对此亦表示认可。据此,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卞 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 怡
书 记 员 夏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