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

泸州市龙马潭区鸿鸣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自民管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鸿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科维商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贡井工业集中区南环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鸿鸣建材有限公司不服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5)贡井民管初字第6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鸿鸣建材有限公司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上诉人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和主要营业地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鸿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协议》第十三条对争议的解决约定为”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该甲方即被上诉人四川省德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其住所地法院即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鸿鸣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