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679656056E,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南一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被执行人:贵州省***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L7MA5C,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德溪街道翰林路中鼎华城2号楼3**10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502民初1927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被执行人贵州省***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贵F7××**号江淮牌汽车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限,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502执9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熊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