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2民初399号之二
原告: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南一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拙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梅赛德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3**18楼14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梅赛德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案件受理后原告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2.5元、保全费1332元,由原告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