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7961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南一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意,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5元,减半收取计1422.5元,由上诉人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