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执890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南一路77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邸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洪山区南湖名都A区7栋1-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月27日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与**邸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1年9月27日到庭确认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150000元,同时以自行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方案为由书面自愿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301执890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