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3640号之一
原告: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南一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679656056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府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700号7幢A3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0161871X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佳府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计712元,保全费680元,合计1392元,由原告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3640号之一
原告: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南一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679656056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府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700号7幢A3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0161871X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佳府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计712元,保全费680元,合计1392元,由原告四川中财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