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仪绿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仪绿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执恢10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仪绿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西康路22号4幢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士峰。

被执行人北京意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创新园D座。

法定代表人陈向群。

北京京仪绿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意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京仲调字第006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6)京01执1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调字第006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21年2月3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7破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北京意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调字第0065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芳
审  判  员   林 骁
审  判  员   高 峰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