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仪绿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仪绿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聊城**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仪绿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西康路****。

法定代表人:袁中正,董事长。

被执行人:聊城**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金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高唐风光发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仪绿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高唐风光发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民终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聊城**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高唐风光发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广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俊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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