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仪绿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西康路****。
法定代表人:袁中正,董事长。
被执行人:聊城**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金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高唐风光发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仪绿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高唐风光发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民终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聊城**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高唐风光发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广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俊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