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仪绿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仪绿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2民初386号
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上伍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758911254F。
法定代表人:尤振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仪绿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西康路22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1000055142711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鹏飞,男,1985年7月10日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仪绿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计1070元,由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婷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