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仪绿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仪绿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安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执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仪绿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西康路****。
法定代表人:袁中正,董事长。
被执行人:聊城安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金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高唐风光发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仪绿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安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高唐风光发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自动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被执行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传统查控,依法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唐风光发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高国用(2013)第013003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证号为高房权证开发区字第2013-1294、2013-1294-1、2013-1294-2、2013-1294-3、2013-1294-4、2013-1294-5、2013-1294-6、2013-1294-7房产八套,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聊城安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高国用(2013)第0130032号和土地编号为2013-019国有土地使用权;3、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聊城安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4.29MW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4、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没有新的财产线索;5、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发布。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京仪绿能电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标的额为:工程款4047.78万元及违约金、费用等,本次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该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