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天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81民初1949号
原告:山东天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
被告:***,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人民路与庆丰街交叉口北行100米。
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银,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天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天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天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计147元,由山东天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宋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魏忠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