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诺亚威特电梯有限公司

德州诺亚威特电梯有限公司、***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1115号 原告:德州诺亚威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德州诺亚威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德州诺亚威特电梯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3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电梯4部,并由原告负责安装,合同总价款为79.4万元。合同约定,电梯安装完毕十五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价的95%,余5%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质保期12个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案涉电梯于2021年4月7日经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检验合格,并出具了《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仅支付合同价款30万元,仍有49.4万至今未能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德州诺亚威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签订《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合同》,该合同载明项目名称为沙丘平台博物馆,到站地为河北省邢台市***,约定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本案涉及了电梯的安装,且合同成果与不动产构成附合,其本质应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合同双方虽约定了管辖,但本案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规定。合同载明了项目名称为沙丘平台博物馆,到站地为河北省邢台市***。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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