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3民初35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7月4日出生,住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全,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北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大街59号华煌时代6号楼11楼15号。
法定代表人:**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7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6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