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69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陵西大街**华煌时代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清稳,河北九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九策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北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4民终2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依据再审申请人丰能公司给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6日出具的对账单显示,截止该日再审申请人尚欠被申请人货款343040元,在此之后,根据被申请人***在一审起诉状中自认的已支付货款70040元和二审自认的已支付货款35000元以及再审申请人转账给被申请人115000元的凭条等证据,可以认定再审申请人丰能公司尚欠被申请人***的货款应当为123000元,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对帐及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再审申请人丰能公司尚欠***货款为193040元,理据充足。原审法院综合查明事实,结合全案证据,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裁判,并无不当。综上,河北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