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3民初3965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大街59号华煌时代6号楼11楼15号。
原告***与被告河北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军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