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申90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陵西大街***号华煌时代广场6号楼11楼15号。
法定代表人:**召,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北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4民终2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2015***结算清单下欠申请人343040元部分错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显示,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为1052800-80000元,其中的8万元对方根本没有支付过。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货款总数应为273040元,而不是193040元。原判决少认定申请人8万元货款,实属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一审起诉状中称,2015***,经双方对账,被申请人已支付货款1052800元,尚欠货款343040元;二审上诉状中,申请人认可2015***以后被申请人又支付150000元。故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货款193040元,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