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嘉艺术有限公司

井冈山市茅坪镇人民政府、深圳市天嘉艺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8民终2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井冈山市茅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茅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810148507943。 法定代表人:**,井冈山市茅坪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谆谆,江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天嘉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新围社区桑泰工业区留仙文化园九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451377。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井冈山市茅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茅坪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天嘉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天嘉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22)赣0881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井冈山市茅坪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谆谆、被上诉人深圳市天嘉艺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茅坪镇政府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驳回深圳天嘉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深圳天嘉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深圳天嘉公司已经丧失胜诉权。2011年10月20日,深圳天嘉公司与茅坪镇政府签订《井冈山茅坪乡“一盏油灯”、“两本书”雕塑设计创制合同》,约定工程期限为60天,保质期一年。本案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2012年12月20日,深圳天嘉公司应当在2014年12月20日之前提起诉讼。深圳天嘉公司于2022年7月才起诉,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定深圳天嘉公司提供了2022年3月1日深圳天嘉公司员工与**镇长的微信聊天记录,诉讼时效中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案早在2022年3月1日之前就过了诉讼时效,2022年3月1日深圳天嘉公司员工与**镇长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影响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事实。2.**镇长也没有同意支付剩余220,000元款项的意思表示,只是同意向财政反馈。 深圳天嘉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深圳天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茅坪镇政府支付工程款220,000元及滞纳金(以22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2022年6月27日暂计84,52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茅坪镇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0月20日,茅坪镇政府(甲方)与深圳天嘉公司(乙方)签订《井冈山市茅坪乡“一盏灯”、“两本书”雕塑设计创制合同》,合同中约定:一、工程名称:井冈山市茅坪乡《一盏灯》《两本书》雕塑设计创制工程设计制作安装;二、工程地址:井冈山市茅坪乡;三、工程内容:《一盏油灯》锻钢板雕塑一件,《两本书》汉***雕一件;四、工程期限60天;五、工程包干总价五十二万元整;六、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总价50%即二十六万元整;2.雕塑制作完成工厂出货安装前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价35%即一十八万二千元整;3.乙方安装完毕,成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付清乙方工程余款15%即七万八千元整;七、质量要求:(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审定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及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制作和施工。(2)每个制作施工环节需甲方认可后进行。如需调整,甲方在24小时内给予乙方明确书面更改通知,乙方调整到甲方满意为止。八、……九、竣工验收:(1)本合同工程的验收,在国家未规定雕塑施工资质及验收标准之前,以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认可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及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技术资料为依据。(2)本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代表发出竣工通知书,甲方在收到竣工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如果甲方在街道竣工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没有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和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此工程已验收通过。(3)本合同工程验收后,甲方应在三日内签署验收合格证明,并办清移交手续。十、保修:该雕塑艺术品保修期为一年,如有质量问题(非恶意破坏),乙方将无偿修复。保修期过后如需维修,乙方将有偿休整,差旅及材料费由甲方承担。十一、……十二、违约责任:1、甲方责任:(1)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除竣工日期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2)本合同工程验收之前,如甲方擅自启用,因此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损失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3)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除工期顺延外,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一,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拖欠款超过壹周,乙方有权停止该工程,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合同签订后,深圳天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雕塑的制作安装等工作,该雕塑至今已经使用十余年。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已经支付了300,000元的工程款。2022年3月1日,深圳天嘉公司通过微信向茅坪镇政府催收剩余的工程款,茅坪镇政府镇长**回复称:“先补借款的税发票,剩余款我们会同财政反馈”。因茅坪镇政府至今未支付剩余款项,深圳天嘉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茅坪镇政府与深圳天嘉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定作合同,此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深圳天嘉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定作的工程,并且定作物已经实际使用了十余年。茅坪镇政府仅支付了300,000元的工程款,剩余220,000元工程款一直未支付,已构成违约。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一、本案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茅坪镇政府是否应支付剩余工程款?二、深圳天嘉公司诉请的滞纳金是否支持?关于诉讼时效及茅坪镇政府是否应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1年10月20日,工程的工期为60日,合同约定最后一笔工程款在深圳天嘉公司安装完毕之后,验收合格即付款。茅坪镇政府辩称该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且其一直未收到深圳天嘉公司的竣工通知书,故工程一直未能进行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的规定,本案中,工程已经安装完毕并已经使用十余年,茅坪镇政府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工程存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故茅坪镇政府在工程交付使用时就应当支付深圳天嘉公司工程款。深圳天嘉公司主张其多次向茅坪镇政府催要工程款,并提供了2022年3月1日与茅坪镇政府**镇长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载明深圳天嘉公司向**催要剩余工程款,**回复称要其先补借款的税发票,剩余款会同财政反馈。至此,诉讼时效中断,故诉讼时效应从2022年3月1日开始重新计算,深圳天嘉公司于202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对茅坪镇政府的辩称,不予支持,对深圳天嘉公司要求茅坪镇政府支付剩余220,0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是否应支持的问题,滞纳金属于行政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缴费义务(如税收、工商管理费等),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具有国家强制性,发生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本案中,双方在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中约定:“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除工期顺延外,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一,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拖欠款超过一周,乙方有权停止该工程,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该院认为,茅坪镇政府虽然是行政单位,但其在与深圳天嘉公司签订的定作合同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双方系平等的民事主体,故双方对滞纳金的约定无效,深圳天嘉公司要求茅坪镇政府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茅坪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天嘉公司工程款220,000元;二、驳回深圳天嘉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67.86元,减半收取2,933.93元,由茅坪镇政府负担2,120元,深圳天嘉公司负担813.93元。 二审中,深圳天嘉公司向本院依法提交证据一份:深圳天嘉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茅坪镇政府发送《律师函》一份,证明案涉工程款未过诉讼时效。茅坪镇政府质证后认为,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达到深圳天嘉公司证明目的。该律师函发出时间是2022年3月25日,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本院认证,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及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二审另查明,2022年3月25日,深圳天嘉公司向茅坪镇政府发送《律师函》,律师函载明,截止目前,茅坪镇政府尚欠深圳天嘉公司工程款22万元。如茅坪镇政府对该函内容有异议,应于2022年3月30日前正式书面回复深圳天嘉公司,逾期视为无异议即同意深圳天嘉公司主张。茅坪镇政府对此未作回复。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茅坪镇政府对其尚欠深圳天嘉公司工程款22万元的事实无异议,故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款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案涉工程虽已安装完毕并使用十余年,但深圳天嘉公司并未放弃其债权主张,2022年3月1日,深圳天嘉公司工作人员在向茅坪镇政府催要剩余工程款30万元的微信聊天记录时,茅坪镇政府**明确回复:“先补借款的税发票,剩余款会同财政反馈。”在该聊天中,茅坪镇政府并未否认深圳天嘉公司的债权主张。2022年3月25日,深圳天嘉公司向茅坪镇政府再次发送《律师函》,催要本案工程款,茅坪镇政府对该函内容亦未回复提出异议。结合上述事实,本院依法认定深圳天嘉公司不存在怠于行使债权请求权情形,茅坪镇政府以案涉工程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事实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茅坪镇政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井冈山市茅坪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长 审 判 员 郭 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谭 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