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嘉艺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与深圳市天嘉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10民初1666号
原告: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深汕路**管委会5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597825。
负责人:**,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嘉艺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桑泰工业区留仙文化园**2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451377。
法定代表人:*钢军。
原告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与被告深圳市天嘉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撤诉。
本案受理费5537元,减半收取2768.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2768.5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员阳云其
人民陪审员*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