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2563号
 
原告:**,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敏,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翠华,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483869863。
法定代表人:张金玉,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2021年6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 寒 冰
人 民 陪 审 员      何 佳 敏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廷 鸿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曹 玉 婷
书    记    员      欧 馨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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