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7440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营业场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76号。
负责人:易广志。
被告:**,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女,199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玉。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与被告**、**、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亚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