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200号
原告:**,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冬冬,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玉,总经理。
被告:湖南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井圭路80号(原井湾子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黄琳,总经理。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湖南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涵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卉